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我市已经启动《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我区作为责任起草单位,结合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的需要,为确保立法质量,按照立法工作安排,现将《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布,即日起欢迎各界人士积极提出宝贵的意见。征求意见邮箱: qjlyzbwg@163.com
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
2021年6月8日
《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2020 年 9 月 2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屈家岭遗址的保护管理与利用,传承人类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屈家岭遗址是指位于湖北省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易家岭办事处及京山市雁门口镇、 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聚落遗址。屈家岭遗址以屈家岭遗址点为核心,包括分布于青木垱河和青木河两岸的 12 处遗址点。
本条例适用于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内的文物保护、科学研 究、展示利用、参观游览和生产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方针原则】屈家岭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 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协调。
第四条【政府职责】荆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派驻机构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屈家岭管委会)统筹、协调解决屈家岭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
荆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屈家岭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
屈家岭管委会协助做好与屈家岭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协调机制】荆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屈家岭遗 址的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屈家岭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由屈家岭遗址保护中心承担屈家岭遗 址保护、管理及利用的具体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屈家岭遗址保护等有关规划;
(二)对涉及屈家岭遗址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负责屈家岭遗址日常保护和管理;
(四)组织开展屈家岭遗址考古工作;
(五)组织实施屈家岭遗址相关的文物和资料的征集、整理、收藏及陈列展示;
(六)开展屈家岭遗址相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七)组织实施屈家岭遗址展示利用工作;
(八)积极探索屈家岭遗址农业、文化、旅游深度融合;
(九)其他与屈家岭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屈家岭管委会,易家岭办事处,经济发展、财政、农业水利、教育文化和旅游、社会事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屈家岭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的相关工作;妥善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屈家岭遗址保护的关系;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应当遵守屈家岭遗址保护的原则,其活动不得对遗址造成损害。
第八条【资金保障】屈家岭管委会应当将屈家岭遗址保护、 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屈家岭遗址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屈家岭管委会应当根据文物保护、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和其他方式参与屈家岭遗址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社会参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屈家岭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屈家岭遗址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鼓励组织和个人将其收藏的与屈家岭遗址有关的文物和资料捐赠或者租借屈家岭遗址管理机构进行研究和展示。
荆门市人民政府、屈家岭管委会对在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 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规划管理】屈家岭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实行规划保 护制度。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湖北省屈家岭遗址文物保护总体规划(2012-2025)》(以下简称遗址保护 规划),是屈家岭遗址保护管理的法规依据。
严格执行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确需修改、 变更的,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按规定程序报批。
京山市人民政府、屈家岭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屈家岭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湖北省屈 家岭遗址文物保护总体规划(2012-2025)》《屈家岭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等相关规划。
各项规划应当纳入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空间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保护对象】屈家岭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保护规划中确立的保护范围内以 12 处遗址点为核心的相关遗存;
(二)环壕、房址、道路、墓葬、石器采集点等遗迹;
(三)陶器、石器、骨器、玉器、矿料、稻作等遗物;
(四)构成屈家岭遗址历史风貌所必须的自然、生态、地 理环境;
(五)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其他应当保护的文物。
第十二条【保护区划】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由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组织具体执行和监管。
第十三条【界碑界桩】屈家岭管委会应当依法设置屈家岭遗址保护标志和界桩。标志说明包括屈家岭遗址的名称、 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管理机构等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四条【保护范围内禁止事项】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四)挖砂、取土、采石、建坟、堆放垃圾;
(五)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攀登、 踩踏;
(六)运输、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 放射性物品;
(七)开荒、放牧、焚烧、深翻土地、种植危害遗址文物 安全的植物;
(八)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
(九)其他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 染遗址自然环境的活动。
第十五条【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事项】屈家岭遗址建设控 制地带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建设工程;
(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进行开山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四)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
第十六条【整治迁移】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由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具体方案,依法予以治理;逾期仍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应当依法拆除、搬迁。
第十七条【国土管理】荆门市人民政府、京山市人民政府 及屈家岭管委会根据屈家岭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需要,依照相关法律,应当对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土地实施统一征收,划归屈家岭遗址保护中心管理,实行区域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与挪用。
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新批宅基地。京山市人民政府 及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湖北省屈家岭遗址 文物保护总体规划(2012-2025)》及《屈家岭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将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逐步迁出安置。
涉及征收土地和迁出村民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规定,屈家岭遗址所在地的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规定,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工程审批】在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当实施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工作。
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应当与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沿汉宜公路北侧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9 米,其余地段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6 米。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管理措施】屈家岭遗址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群众 性文物保护组织或者确定文物保护员,协助管理机构开展遗址保护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应并给予经费支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或者文物保护员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条【监测体系】屈家岭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保存遗址相关数据,并定期对遗址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实施监测。
第二十一条【应急体系】屈家岭管委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对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所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作出规范;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章 展示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展示利用原则】屈家岭遗址的展示利用,应 当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保存、延续遗址的真实性和文化价值,符合《湖北省屈家岭遗址文物保护总体规划(2012-2025)》《屈家岭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防止对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产生影响和破坏。
鼓励利用屈家岭遗址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传遗址独 特的历史文化价值。
第二十三条【展示方式及内容】在不破坏屈家岭遗址本体和景观环境的前提下,屈家岭管委会应当通过建立屈家岭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屈家岭遗址博物馆等方式,对遗址及 其所属文物进行展示。
屈家岭遗址管理机构应当不断提升遗址展示水平,利用遗址博物馆等资源开展研学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发挥社会服务功能,实现遗址保护展示的创新性转化、创造性利用。
第二十四条【科学研究】屈家岭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开展相 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促进专业人才成长,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支持和 帮助。
第二十五条【宣传监督】利用屈家岭遗址拍摄影视剧、广告和其他影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提前沟通报备,制定符合屈家岭遗址管理机构要 求的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屈家岭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对拍 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参与开发利用】屈家岭管委会及屈家岭遗址所在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鼓励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居民从事屈家岭遗址展示利用相关的服务业。屈家岭遗址管理机构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法责任 1】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屈家岭管理区文物行政主管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损坏保护标志和界桩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屈家岭管理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违法责任 2】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屈家岭管理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屈家岭管理区文物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报送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屈家岭管理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款规定的,由屈家岭管理区文物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款规定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写、 张贴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屈家岭管理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攀登、踩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的,由屈家岭管理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五)违反第七款、第八款规定的,由屈家岭管理区文物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违法责任 3】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屈家岭管理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的,由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 整改。
第三十条【违法责任 4】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屈家岭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屈家岭遗址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屈家岭管理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法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法责任 6】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屈家岭遗址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纠正、制止破坏或者危害屈家岭遗址保护的;
(二)未按照《湖北省屈家岭遗址文物保护总体规划(2012-2025)》《屈家岭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实施遗址保护的;
(三)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违规批准宅基地的;
(四)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给屈家岭遗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