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遗址管理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市、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市、区《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遗址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遗址管理处领导班子、党员干部、中层以上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的方针,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遗址管理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结合遗址管理处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认真执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三重一大”事项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班子会等相关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实施情况向干部职工通报。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按照中央、市、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召开一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探讨新的工作方法。
(二)认真抓好教育,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防止在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领导干部任免和大额度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不正之风。
(四)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工作人员认真执纪执法、履行职责;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努力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廉政勤政,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现象和不廉洁行为。
第九条 其他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支部书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二)加强对分管部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保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室得到落实。
(三)认真抓好分管部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定期听取分管部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不正之风中存在的问题,支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四)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廉政勤政;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条 部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主管主任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项制度在本科室的执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部室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
(二)认真抓好本部室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科室人员廉政意识;注意发现和解决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认真抓好本部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开好例会,及时解决本部室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廉政勤政。
第三章 廉政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严格按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遗址管理处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
第十二条 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
第十四条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
第十六条 用餐标准同职工群众,享用食堂自助餐。
第十七条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专车专用,不得公车私用。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办公用房及家庭住房面积符合国家政策标准。
第十九条 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为私人打印、复印材料,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室所需的办公用品,需填写《采购申请单》,报领导审批后购置。
第二十二条 票务管理规范、合理,严格按照《票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体制,确保各项资金使用合理、合法。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管好用好资金,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加强和规范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流失,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党支部书记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要与班子考核、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底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一)遗址管理处党支部每年年底向区直机关工委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写出专题报告。
(二)班子成员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中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政勤政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并按权限和组织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凡应由个人承担责任的,不允许以集体名义承担,坚持追究到人。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或者参与的工作不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三十条 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宣传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先进典型,批评反面典型,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 凡受到责任追究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不得评为本年度的各种先进。